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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主协议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5/7/21 9:08:41 查看: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并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服务平台。为明确平台用户间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机制,保障平台服务的有序进行,平台用户与中征登记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及平台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示平台用户充分了解平台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机制、服务内容、业务规则与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本平台。决定加入平台的用户,应当同意并遵守《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主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具体约定。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应收账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所规定的应收账款。

    2.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指由中征登记公司建设并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服务平台。平台网址为www.crcrfsp.com

    3.平台信息合作业务规则:指中征登记公司制定并在平台上发布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合作业务规则》及通过平台网站公告的其他配套业务规则。

    4.平台用户:指除平台运营机构外,加入平台并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的机构或个人,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两类用户。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用户既可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也可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平台开展业务。

    5.应收账款债权人:即应收账款权利人,是指因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支付对价款的权利人。在平台中为转让或质押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融资请求的机构或个人。

    6.应收账款债务人:即应收账款义务人,是指因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使用设施而承担的向权利人支付对价款的义务人。

    7.资金提供方: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融资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

    8.应收账款融资:如本协议无特别约定,指以应收账款转让或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

    9.应收账款债务人账款确认:指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平台业务操作系统中点击“账款确认”按钮或直接上传应付账款的行为,该行为是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向资金提供方主张。对于债务人行使上述权利可能对融资条件造成的影响,相关交易机构可协商解决,不影响债务人就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行使抗辩权。

    10.有效融资需求:指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平台推送的有应收账款支持的融资需求,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在线确认后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需求,也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平台直接推送的债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收益权类融资需求和隐蔽保理融资需求。

    11.应收账款融资成交单: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与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达成融资交易后,向平台反馈成交信息时在平台填报的表格,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合同的主要信息、融资条件、质押或转让的账款信息等。

    12.融资成交信息的反馈:资金提供方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融资合同后,资金提供方应登录平台反馈应收账款融资成交信息,平台将包含成交信息的业务成交单发送至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

    1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通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收到平台推送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通知之时,即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资金提供方已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了债权转让/质押的通知。

    本项约定中所称“收到”是指平台推送的有关信息进入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平台的特定业务系统。

    14.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指平台用户围绕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开展而进行的信息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对应收账款有效融资需求和意向的传递、应收账款融资成交信息的反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通知的传递等。

    15.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指根据《物权法》、《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内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行为。

    16.数字证书:指经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FC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法认证并提供给用户的包含证书持有者身份以及公开密钥等相关信息的电子文件。

    17.电子签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所规定的电子签名,即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平台用户可使用CFCA颁发的数字证书对平台上的部分操作进行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平台用户的加入

    1.平台用户加入平台开展业务,遵循自愿原则。

    2.通过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应注册为平台用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变更注册信息;用户终止使用平台的,应申请注销用户。

    注册用户时,机构或个人应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上传身份材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元人民币注册费用(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中征登记公司对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身份真实性后,为其开通用户权限。

    3.平台用户注册时应保证填写及提供的身份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行承担因提交信息或资料不实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4.平台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验证信息等,并只将用户名、密码披露给有权限的工作人员。用户名、密码使用权仅属于平台用户,平台用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者售卖其用户名。

    5.特别说明:机构注册成为平台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用户,即可同时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也可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平台开展业务;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注册成为平台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用户仅可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平台开展业务。

    6.平台用户可自愿向CFCA申请数字证书服务。用户可根据CFCA通过平台公布的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和流程,将相关材料提交CFCA申请数字证书。

    第三条 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内容

    1.应收账款确认:指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信息的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动上传应收账款信息的,由平台推送至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确认;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上传的,在其平台业务操作系统中上传应付账款则视为对账款的确认。

    2.有效融资需求的传递:对经确认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就融资需求上传平台,平台推送至债务人和债权人指定的在平台注册的资金提供方;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收益权类融资或隐蔽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将有关融资需求直接上传平台,平台推送给指定的资金提供方。

    3.融资意向的反馈:资金提供方对于有意向的融资需求,可上传平台并由平台将融资意向发送应收账款债权人。

    4.成交信息的反馈:资金提供方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达成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后,应通过在平台上填报融资成交单的形式反馈应收账款融资成交信息;平台将成交单发送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收益权类融资或隐蔽保理融资而无需通知债务人的情形除外。

    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通过平台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通知,即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及资金提供方完成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质押通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转让/质押通知中载明回款账户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向通知注明的银行账户履行付款义务。

    6.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与电子签名:平台用户选择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和无证书登录方式都可登录平台进行操作。如用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平台,其在平台上传账款信息、确认账款信息和确认回款路径的行为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后上传账款信息、确认账款信息和回款路径,相应页面将展示电子签名标识。

    第四条 平台用户的相关承诺

    1.平台用户通过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平台达成的合作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等。

    2.资金提供方不得利用非法所得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资金进入平台进行融资交易。

    3.平台用户承诺并保证其在平台的所有操作行为均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4.资金提供方自行选择、决定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达成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并自行承担融资交易风险。

    5.平台用户使用平台服务应登录平台官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平台用户应拨打平台官方网站提供的客服电话。

    6.平台用户向平台上传、填写信息的,应按照平台提示与要求,规范上传、填写,不得上传、填写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非平台提示或要求的无关信息。

    7.平台用户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平台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管理制度,以保障只有其本人或获得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方可登录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平台用户因未获得其委托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自行承担有关后果。

    8.平台用户理解平台推送的应收账款信息、融资需求信息及融资成交单信息仅供平台用户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之用,不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对任何前述信息进行非法使用。

    9.平台用户理解并同意,用户未遵守本协议或业务规则,有利用平台上传虚假账款信息,或在平台利用非法资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等情形的,中征登记公司可以停止其用户权限,并在平台网站公示其上述行为。

    10.平台用户同意平台对其服务的暂停、中断或终止不代表用户责任的终止,用户仍应对使用平台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平台仍可保有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征登记公司的相关承诺

    1.中征登记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完善平台运营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2.中征登记公司将按照本协议及业务规则规定,通过平台准确、及时、完整地推送平台用户上传或填写的相关信息。

    3.中征登记公司通过客服电话(电话400-666-1500)等形式向平台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在平台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平台功能、服务、业务介绍的相关信息或材料。

    4.中征登记公司将及时为平台用户办理平台注册、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服务。

    第六条 信息使用

    1.中征登记公司就平台用户向平台上传的身份信息、应收账款、有效融资需求、应收账款融资达成信息等,将按本协议在平台用户之间进行推送传递,不向第三方披露、不授权第三方使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平台用户主动申请或书面许可提供、向中征登记公司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提供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中征登记公司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指中征登记公司持股超过51%的控股子公司、中征登记公司的投资人或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的直属分支机构。

    2.中征登记公司可以就平台业务系统收集、产生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发布等,但该统计、分析、研究、发布等旨在促进、优化平台服务并不得侵犯平台用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平台架构、平台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中征登记公司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前述及其他任何平台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中征登记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使用。

    2.经平台用户申请,中征登记公司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在平台上为用户免费提供宣传服务。该等宣传或展示仅与中征登记公司根据本协议对“平台用户”或“合作伙伴”的宣传有关。本协议终止时,中征登记公司应当将平台用户的名称、商标以及机构介绍材料等从平台网站上予以删除。

    第八条 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

    1.平台仅是用户发布信息的渠道,中征登记公司不保证平台用户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平台用户依赖于其独立判断进行交易,并对其做出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2.中征登记公司不对平台用户能否达成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出具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对已达成的融资交易的任何风险出具任何承诺或保证。

    3.如平台设置进入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该链接仅为提供信息和便利之目的而设置,中征登记公司不承担因使用该等链接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平台因相关状况无法正常运行,使用户无法使用平台服务或使用平台服务受到影响时,中征登记公司对平台用户或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前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平台系统障碍不能运行的;

    3)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的。

    5.在任何情况下,中征登记公司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均不负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在任何情况下,中征登记公司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平台用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

    6.平台用户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给交易相对方及平台运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7.平台用户向CFCA申请数字证书服务及在平台使用数字证书,遵循自愿原则。用户申请数字证书服务,需根据CFCA要求自行向CFCA提交申请,并由CFCA直接向用户提供数字证书服务,中征登记公司不参与CFCA为用户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

    第九条 完整协议

    1.中征登记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平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平台用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即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

    如果平台用户不同意接受中征登记公司的调整内容,有权要求终止平台服务。在终止平台服务之前,平台用户仍使用中征登记公司平台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平台用户既不选择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中征登记公司调整内容的,中征登记公司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2.除了在本协议签署后作出的书面修订、补充或修改外,本协议、业务规则及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平台公告构成平台用户与中征登记公司就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相关名词可互相引用参照;如有不同理解,以本协议为准。如新旧规则或协议之间冲突或矛盾的,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以最新修订的协议和规则为准。

    第十条 通知

    1.中征登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平台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平台网站(www.crcrfsp.com)为中征登记公司指定的公告发布网站。

    2.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其他通知或通信可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寄、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方式发到用户注册所填地址。以专人递送、商业快递服务或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有效送达日;通知如果是以传真发出的,则以成功传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传送成功应以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信息为证)。

    第十一条 收费

    1.平台用户除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缴付平台注册费用外,暂无需支付其它服务费用;中征登记公司保留收取或调整平台服务费用的权利。

    2.用户在平台使用CFCA数字证书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征登记公司代为向CFCA缴纳,用户在向CFCA申请数字证书时无须缴纳任何费用;中征登记公司保留确定代缴期限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中征登记公司对用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为其开通用户权限之日起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在以下情形终止:

    1)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平台用户用户名注销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3)平台用户中,机构被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或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或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3.协议终止不得影响各方在协议终止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本协议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不因协议的终止而无效。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其修订的有效性、履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征登记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十四条 通用条款

    1.不得转让。未经中征登记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平台用户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2.标题。段落标题仅作方便阅读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3.协议的可分性。如本协议的任一部分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4.不构成代理。双方均为独立的协议双方而不构成对方的代理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承担义务或责任。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表明其是另一方的员工、代表、雇员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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